为网络诈骗帮忙“跑分” 五名被告人均获刑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或支付宝账号,为上线“洗钱”(俗称“跑分”)赚取好处费,还介绍熟人加入,继而沦为网络诈骗的“帮凶”。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鲜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应某、刘某某在某网咖上网时获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为赌博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可以获取好处费,应某随即和上线联系“跑分”事宜。
应某、刘某某在自己的账号被封后,又邀请鲜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给上线“跑分”,事后每人分别从上线处获取好处费。
被告人应某、刘某某、鲜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刘某某、鲜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正确使用网络,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人生路很长,守法最重要,切勿因一时贪念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