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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正当网络言论 向起诉式“洗白”说不
近日,饱受关注的黄某某诉视频传播者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定,原告黄某某对被告岳某和微博平台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为网络表达自由和侵犯他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和法律判断给出了回答。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在网络空间发表观点、评论也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的特点,使得人们的隐私与名誉也极易受到他人的侵害。黄某某起诉律师岳某以及微博平台的理由也正是如此,黄某某认为,岳某以知名律师、法律专家和媒体观察员的身份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转发关于她的视频,使其隐私被大量传播,其本人与女儿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微博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网络信息传播迅速的特点确实可能导致涉嫌侵权的言论容易迅速传播,但人们在网络空间宣扬正能量、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被肯定,在认定行为人在自媒体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时,应区别不同的场景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因此而限制人们在互联网空间的言论自由,这也为人们在网上发布正当的言论吃下了“定心丸”。
转发有事实依据的博文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本案中岳某转发的视频虽然是关于黄某某的,但是对其“老赖”行径的真实写照,这一点黄某某本人也并未否认。博文言论如果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是对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就并不涉嫌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正当言论的范畴。
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前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大V、媒体观察员等极易带动舆论影响的人士,应比普通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转发博文前需要认真确认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时“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进而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微博平台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发布内容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博平台未对相关视频和博文采取删除措施的做法也并不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到当事人通知某视频和博文存在侵权,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如果确实涉及侵权的,要及时地消除影响。如果没有及时消除影响,因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有可能与内容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弘扬了社会主义正能量,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传播了法治精神,不仅是对公民在互联网时代正当言论的保护,更有利于推动互联网空间的良性发展,营造崇法尚法的互联网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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